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QZSJ00010000 |
职权名称 |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或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强制措施 |
子项 |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或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强制措施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
实施主体 | 市审计局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审计人员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告知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审批责任:采取此项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3.执行责任: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4.事后责任: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