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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添加时间:2015年12月15日【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及相关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六条 市、县两级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   

  市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授权或委托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前,应当分别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公告,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呈报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在呈报的报告中加以说明,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三)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授权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在呈报的报告中加以说明,经上级审计机关同意;   

  (四)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经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六)审计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审计公告的管理工作,制定审计公告实施办法,规范审计公告行为。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告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国家事业组织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重大经济活动支出的审计结果;   

  (五)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   

  (六)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七)专项审计调查和政府交办专项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告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情况或说明。   

  审计结果中涉及不宜公告的内容,应当予以删除或修改。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通过《审计结果公告》发布;   

  (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审计机关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四)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五)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发布。   

  具体公告形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内容、范围、影响程度确定。可以采用一种形式,也可以同时采用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90日后进行。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审计结果公告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结果公告前一般不再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需公告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告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告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十六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网法规谨供参考,请谨慎引用)